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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长安路9-33号(武进公安局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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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认定
Responsibility
机动车进出非机动车道不让行负事故全部责任
发布时间:2018.05.30
查看:10
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
第320412420180010107号
事故时间:2018年5月17日 06时41分 天气:晴
事故地点:武进区大弄牛塘东龙路中航油加油站门口
当事人:王某,驾驶证或身份证号码:32042119XXXXXX ,联系方式:1386105XXXX,交通方式:机动车,机动车类型、牌号:小型普通客车,苏DW1xxx
当事人:李某,驾驶证或身份证号码:32072319XXXXXX ,联系方式:1806877XXXX,交通方式:电动自行车
上述时间地点,王某驾驶车牌号为苏DW1xxx的小型客车,沿武进区东龙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牛塘东龙路中航油加油站门口右转进加油站时,与李某骑行的沿东龙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直行至此的电动自行车相擦,致电动自行车损,李某伤。当事人王某的行为违反江苏省道路安全条例:“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机动车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不得妨碍非机动车、行人正常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王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无责任。
关键词:常州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阳湖律师 咨询电话:15006125128。